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优抚局 2008-4-9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优抚局 2008-4-9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3月20日正式发布。 江苏现有享受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266107人。其中除了少数在职的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大部分都是没有固定收入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保重点抚恤优待对象达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实施办法》明确对他们给予一系列优待。一是在保障基本生活上,享受自然增长机制待遇,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抚恤金、补助金也相应增长。二是通过开设优抚门诊、优抚病房、建立优抚医院、光荣院等医疗服务中心,免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应交的参合费、参保费,给予住院医疗保险补助,以及建立大病救助资金等措施,给予医疗优待。三是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孤老、“三属”、老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四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享受社会救助、救济,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优先安排生活和住房等待遇。五是对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六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实施办法》在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统一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标准发放。二是明确对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实行补差的制度。对有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当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同等级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按照同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补差。三是确立了对部分抚恤优待对象配偶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四是确立了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制度。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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