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出台 每人10000元标准龙网常州日报讯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
《常州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各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医疗救助。
残疾军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2007年市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每人10000元。医疗补助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残疾军人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和单位支付部分(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乙类自付部分)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国文 祥九 生庚)
(责编: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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